一、适用范围
1、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
二、监督管理
监督部门 | 负责环节 |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 生产、销售 |
公安 | 公共安全、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监控流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登记 |
三、生产安全管理
1、取得许可
2、生产要求
(1)爆炸物品做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
(2)爆炸物品试验,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
(3)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改建、扩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四、销售、购买安全管理
(1)销售许可
特殊情况:民爆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爆品
(2)购买许可
特殊情况:无需办理购买许可证
1、民爆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
2、民爆销售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民爆生产企业购买民用爆炸品
(3)销售、购买特别规定
1、销售限制: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爆品,不得超过核定的品种、产量
2、交易形式: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3、存档备查要求:销售企业应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4、交易备案查询
销售企业:自买卖成交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单位:自买卖成交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5、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
1)需经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2)进出口单位应将相关信息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五、运输安全管理
1、运输许可
2、运达后要求
收货单位验收后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六、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爆破作业安全许可
2、爆破作业人员
经市级公安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1)对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在城市、风景区和重要工程附近爆破作业的,应向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跨省作业的,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4)爆破作业记录领取、发放记录并保存2年备查。
七、存储安全管理规定
1、专用仓库储存,设置技术防范措施
2、建立收发登记记录
3、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分库储存。
4、专人管理
5、丢失、被盗、被抢立即报告当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