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在昆明所有县(市)区均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未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房产、收入限定
申请家庭在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140元。
(二)财产限定
申请家庭财产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拥有的非住宅、车辆及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其中: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高于15万元,且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中的认缴出资额总计不得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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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数额认定
(一)经数据比对,申请家庭有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屋价值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认定,共有产权的,按所有权比例分摊房屋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二)申请家庭申报财产时,有机动车的,原则上车辆价值不高于15万元。机动车辆的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确定。计算公式为:汽车现值=重置成本×(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各种型号汽车的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其中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轻型小客车等)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已使用年限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计算价值。对通过重置成本法认定机动车辆价值有异议的家庭,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车辆价值。评估费用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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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提供的认缴登记数据认定。
(四)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及其他资本投资等资产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的原则进行核查。但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情况有疑义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拥有未登记在其名下的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投资额及其他隐性财产的,如有举报查实的,视为其财产。
本着优先保障无房人员的原则。保障顺序依次为:无房优先人员,无房非优先人员,有房优先人员,有房非优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