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网络预约住宿房屋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来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7 22:30:52    

2023年12月1日

《青岛市网络预约住宿房屋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正式施行

随着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民宿、农家乐、渔家宴、酒店式公寓等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发展迅猛,滋生的治安问题逐渐暴露。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网络预约住宿房屋信息登记管理办法》,规范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平台经营者、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和入住人员、来访人员有关住宿登记的相关内容。

《青岛市网络预约住宿房屋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住宿房屋信息登记管理,保障住宿人员和住宿服务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预约住宿房屋,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预定并完成交易,按照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网络预约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民宿、农家乐、渔家宴、酒店式公寓等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的信息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旅馆业信息登记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青岛市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四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规定,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

不具备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室储藏间、车库、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不得作为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居住。

第五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

第六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互联网上发布的房屋信息与实际一致。

第七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以下信息进行核验、如实登记,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一)网络预约住宿房屋信息,包括房屋详细地址、房屋面积、产权人、房间数、床位数等;

(二)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信息,包括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网络预约住宿房屋订单信息,包括预定人和拟入住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预订入住时间等;

(四)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

第九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登记入住人员和来访人员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并实时向公安机关报送。

第十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手机APP 、小程序、二维码等方式将入住人员和来访人员登记信息实时上传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明知入住人员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留客住宿或者私下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房屋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房屋。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平台经营者、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登记信息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住宿房屋平台经营者、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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