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提瓜岛和巴布达的海洋主张与边界(LIS 133)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6 08:15:12    

一、安提瓜和巴布达与群岛国概述

安提瓜和巴布达(Antigua and Barbuda)是一个群岛国家,是东加勒比小安的列斯群岛的一部分。 首都为圣约翰,南同瓜德罗普岛相望,西与圣基茨和尼维斯为邻。安提瓜和巴布达由三个岛屿组成,即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两个主要岛屿和较小的雷东达岛。这三个岛屿都用于绘制群岛基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载有与群岛国家有关的规定,其中概括了群岛国与群岛的定义。群岛国是指完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组成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的国家。而群岛的定义是“一组岛屿,包括岛屿的每个部分部分、相互连接的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这些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特征密切相关,形成一个内在的地理、经济和政治实体,或在历史上被视为完整的地理、经济或政治实体。”

安提瓜和巴布达作为群岛国,有其特殊的群岛基线划定方法,并且在海洋主张与边界上,有其特殊性。

图片 1 安提瓜和巴布达(图片来自网络)

二、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海洋边界

从现代海洋法的角度来分析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海洋边界问题,主要应当包括群岛领海基线、群岛水域、领海、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内容。

领海基线是确定一国控制海域面积的重要界限。领海基线可分类三类:正常基线、直线基线与混合基线。正常的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而直线基线是连接各适当点而形成的,混合基线是沿海国可以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适用上述两种方法。群岛国的领海基线有其特殊性,其从本质上来说是特殊的直线基线。只有群岛国才能划定群岛基线基线的长度和水域面积比等限制要求是一般的直线基线所没有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规定了群岛国家在确定群岛基线时必须遵守的地理标准。首先,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到九比一之间。其次,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一百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百分之三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一百二十五海里为限。并且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LOS 47.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者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最近的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外,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100 )。

一般直线基线限制:LOS 7.4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12 ?

为了防止群岛国利用群岛基线为本国牟利而牺牲他国利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了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领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利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安提瓜和巴布达用其两个主要岛屿和较小的雷东达岛来绘制群岛基线。安提瓜和巴布达群岛基线系统由22条线段组成,长度从0.05nm(图2段16-17)到52.9nm(图2段5-6),全长142nm。安提瓜和巴布达群岛基线系统符合海洋法公约第47.1条规定的水地面积比:总面积为3625平方公里,而水域面积为3182.4平方公里。土地面积为442.6平方公里,故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水地面积比为7.19:1。并且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基线段长度都不超过100纳米。基线的结构与群岛的一般结构没有明显的差别。 没有任何基线是用低潮高度绘制的且基线的划定不会切断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与另一国领海的联系。

图片 2 安提瓜和巴布达群岛基线示意图

因此,对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与安提瓜和巴布达的群岛基线划分,安提瓜和巴布达的群岛基线划分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水域是国际法上的新概念,它既不属于内水,也不属于领海,是拥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新的水域。安提瓜和巴布达群岛水域包括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但群岛水域不包括内水。内水与群岛水域是不同的海域,应当做出区分。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内水是指陆地一侧的海域,有两种划定方法:其一,用低水线划分。其二,安提瓜和巴布达的部长可在考虑到国际法和惯例的情况下,在他认为适当时,通过命令规定关闭界限,以便界定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任何内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0条规定了内水界限的划定。群岛国可按照第9、第10和第11条,在其群岛水域内用封闭线划定内水的界限。对比可知,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内水划定规则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且群岛水域的面积大小受到内水划分面积大小的影响。

领海一般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和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但是在群岛国中,领海应当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主权的行使及于领海的上空以及其海床和底土。安提瓜和巴布达的领海包括以基线为向陆地界限的海域,以及以基线为向海界限的从基线量起向海的一条线,每条线的每一点距离基线的最近点有12海里。安提瓜和巴布达基线应为与安提瓜和巴布达有关的直线群岛基线(即上文图2)。

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大陆架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陆地领土整个自然延伸至大陆边外缘,若出现大陆边外缘未延伸至该距离的情况,则离基线最近点200海里的距离之内,在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为大陆架。但安提瓜和巴布达为了兼顾国际社会与其他国家的利益,又规定了凡大陆边距基线最近点超过二百海里的,在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时,应充分考虑到与建立和划定该距离以外大陆架有关的国际法的要求和限制。大陆架的边缘包括安提瓜和巴布达陆块的淹没延伸,包括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斜坡和上升,但不包括深海底及其洋脊或底土。

安提瓜和巴布达划定大陆架界限中两个问题值得讨论。其一,划定大陆架中的“等距”该如何定义?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外国之间的“等距”,是指每一点都与基线点和外国相应基线等距的线。其二,若安提瓜和巴布达和外国之间的等距线距离基线最近点都不到200海里,那么该如何划定大陆架?安提瓜和巴布达目前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协定划定大陆架界限,与外国之间根据国际法达成公平解决。

专属经济区应当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为一国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划界重叠或者产生划界纠纷该如何解决,该公约中没有规定,但目前学界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有两大规则:等距离规则和公平原则。等距离原则是指用一条距离两国领海基线相等的界限划分专属经济区。而公平原则是指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取得公平结果的划定原则。

安提瓜和巴布达设立了二百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于1989年2月2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未同意受1994年《关于执行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约束。安提瓜和巴布达的专属经济区包括领海以外和毗邻的海域和海底区域,其向海界限是一条边界线,每一点的距离为二百海里,或部长命令规定的距离基线最近点的其他较小距离。当安提瓜和巴布达与他国产生专属经济区划界纠纷时,兼用等距离原则与公平原则。

图片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海洋边界划界

安提瓜和巴布达毗连区包括领海以外和邻近的海域,其海洋界限为从基线量起向海的一条线,每一点距离基线最近的点都有二十四海里,但安提瓜和巴布达毗连区不应延伸到外国领海的任何部分。

三、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海洋主张

对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海洋主张,应在综合考虑国际社会利益与安提瓜和巴布达本国特殊利益下,研究安提瓜和巴布达对于海洋边界问题的态度、无害通过权、非无辜通道、过境通道、群岛海道通道、管辖权与犯罪问题的处理等。

从总体上讲,安提瓜和巴布达对于未与邻国建立海洋边界问题的解决方式是:与该国根据国际法达成协议。截止2014年3月,安提瓜和巴布达尚未与联合王国(蒙特塞拉特、安圭拉)、法国(瓜德罗普、圣巴特列米)、圣基茨、尼维斯等邻国建立海洋边界。对于未划定边界的情况:领海方面,安提瓜和巴布达第18号法令第三部分指出:“如果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外国之间的等距线距基线最近点不到12海里,则应在实际情况下通过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外国之间的协定来划定领海的界限;但在没有达成这种协定的情况下,等距线应构成领海的海限。”大陆架方面:“凡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外国之间的等距线距基线最近点不到二百海里时,大陆架的划界应由安提瓜和巴布达与外国根据国际法达成协议,以实现公平的解决。”

对于安提瓜和巴布达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问题,安提瓜和巴布达的本国主张与国际法主张不一致,且遭到了美国的质疑。安提瓜和巴布达规定外国船舶有权在安提瓜和巴布达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但外国战船未经其所属国事先征得主管当局许可,不得在群岛水域和领海航行。可见,安提瓜和巴布达限制了外国在其群岛水域内的无害通过权。这一规定是《海洋法公约》所不允许的,美国也不承认。1987年,美国发表了外交声明抗议这一限制,其规定不符合国际法。

安提瓜和巴布达规定了非无辜通道、过境通道和群岛海道通道以及其他国家在此通道内的权利。

安提瓜和巴布达规定如果在群岛水域或领海内的船舶未经船长或船舶负责人事先征得主管当局许可,从事下列活动,则外国船舶的通过应视为有损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1) 任何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安提瓜和巴布达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违反《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的行为;(2) 任何使用任何武器的演习或练习;(3) 任何旨在收集损害安提瓜和巴布达国防或安全的资料的行为;(4) 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的发射、着陆或登船;(5) 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的任何人、商品或货币的装卸;(6) 对安提瓜和巴布达、其资源或其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或损害的任何蓄意污染行为;(7) 任何捕鱼活动;(8) 开展研究或调查活动;(9) 任何旨在干扰安提瓜和巴布达任何通信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装置的行为;(10) 规定的其他活动。该规定在政治、经济与环境方面限制了他国在群岛水域和领海内的权利。另外,在群岛水域或领海内,任何潜水艇或其他水下航行器,为了行使无害通过的权利,必须在水面上航行并显示其旗帜。

任何外国船只或飞机均可在不违反安提瓜和巴布达规定和国际法的情况下,对有关海峡行使过境通行权,即为有关海峡持续快速过境而行使航行自由权。但外国船舶行使有关海峡的过境通行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普遍接受的关于海上安全或防止、减少和控制船舶污染的国际条例、程序和做法,这些条例、程序和做法在海峡有影响。

对于群岛海道的无害通过权,安提瓜和巴布达规定任何外国船舶或飞机均可在不违反安提瓜和巴布达相关规定和国际法的情况下,行使群岛海道通过的权利,即以正常方式通过群岛水域或飞越群岛水域的航行和飞越权,以便在公海与专属经济区之间持续迅速和畅通无阻地过境。如果安提瓜和巴布达不指定穿过或越过群岛水域的海道或航线,则可通过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线行使群岛海道通行权。

总之,安提瓜和巴布达规定了其海区内某些航行权利,包括群岛海道通过的权利和无害通过群岛水域和领海的权利。安提瓜和巴布达还指定穿过群岛水域或越过群岛水域的海道或航线,并规定分道通航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此做法的态度与规定是:群岛国可指定此类海道,也可指定分道通航制,但“群岛国须将此类建议提交主管国际组织,以期予以通过”作为主管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可“仅采用与群岛国商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群岛国可在此之后指定、规定或替代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但是截至2014年3月,安提瓜和巴布达政府尚未正式指定任何群岛海道或规定的分道通航制,也没有就此向海事组织提出建议。因此,国际上主张在没有指定海道或航线的情况下,群岛海道通过通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线的权利可以行使。若安提瓜和巴布达想要使其有关分道通航制的规定得到更普遍的承认,应尽早将此类建议提交主管国际组织。

管辖权是体现国家主权的重要权力。安提瓜和巴布达领土应包括内水、群岛水和领海,在此范围内,安提瓜和巴布达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如果在内水、群岛水域或领海内或与内水、群岛水域或领海有关的地方犯下或涉嫌犯下任何可判处简易定罪的罪行,可由任命到任何地方行政长官区的地方行政长官处理和确定,这种地方行政长官应拥有并行使《地方行政长官诉讼法》赋予他的所有权力、特权、权利和管辖权。《治安法官诉讼法》赋予治安法官的准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应由任命到任何行政区的治安法官对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行使。

对于违反安提瓜和巴布达《海洋地区法》规定,实施攻击或阻挠的人,应当承担责任:一经定罪或起诉,处十万元罚款或五年徒刑或两者兼有;或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以2万美元罚款或2年徒刑或两者兼有。政府可以没收在任何犯罪活动中从事的任何船舶或使用的设备。如果外国船舶的通过被认为损害安提瓜和巴布达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该船舶或船上任何参与被认为有损害的活动的人有权享有国家或法律承认的其他豁免,该船舶的国家和该人的国籍国应被视为对该船舶的活动承担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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