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财产保险公司的条款:“第*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条 ⋯,保险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货币赔偿:⋯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实际修复:⋯”
从实际理赔角度来看,该约定中实际实物赔偿的方式与“实际损失”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同一条款前后一致的原则。
因此,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对于全损保险标的采用保额或保险价值(以低者为准)扣除折旧的方式确定实际损失;对于部分损失,以维修为主,但维修费用一般以不超过被修理财产净值(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否则可视为推定全损。
此外,在修理、更换过程中因任何性能的增加、改变所产生的额外的费用也需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