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申请再审称,小张自1999年12月1日起身份应为工人,自2016年10月起小张离岗退养。依据当时的规定,小张在家休养而保留劳动关系,并支付生活费的方式符合离岗退养政策,该政策的前提是该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依据《聘用合同》,小张已恢复工人身份,早已不在管理岗,其退休年龄应为50岁。依据离岗退养政策推定,双方已就小张的退休年龄达成了一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高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目前判断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照干部、工人的身份来确定,而是按照管理岗与非管理岗的岗位区别来判断。以退休前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和工作职责为标准,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55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管理岗位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国家各类规范性文件中针对退休条件中所指“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没有准确定义或列举式定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岗位架构等文件中也可以作出规定,既无约定也无规章制度规定,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岗位性质。本案中,A公司主张免去小张管理岗位并无书面通知,亦未明确小张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双方未就退休时间问题达成书面协议,A公司主张免去干部身份即恢复工人身份于法无据。一、二审根据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A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醒】1. 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来判断;2. 所以,劳动合同岗位的约定要清晰;3. 职工岗位变动,要配有相应的文件备案(或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