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由于疫情防控所采取的封控措施,居家办公是目前企业办公的主要方式。办公的地点和条件的变化,使得企业原本采用的专用内部网络、物理隔绝等办公保密措施难以得到保障,商业秘密被窃取、泄露的风险大大上升。
► (二)疫情期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经营状况存在波动,增加了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流动的可能性,包括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进行裁员,进一步增加了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难度。
那么,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企业应当如何防范侵权风险、保护自己商业秘密呢?
检察官提示
(一)
居家办公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
对于居家办公中易发的商业秘密泄密风险,建议企业应提高警惕,加强事先教育和预防工作,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同时,保留相关证据证明企业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备在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中获得法律支持。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1. 加强保密信息保护
居家办公时,企业对员工的信息控制力降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尽量使员工在居家办公时使用与在企业工作时相同的保密信息保护标准。
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或者技术手段:
(1)要求员工使用的Wifi网络包含足够的密码保护,限制网络内的发现和共享,避免使用不可靠的公共Wifi、共享热点;
(2)设置多因素身份验证或者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软件访问企业网络资源和敏感文件,并监控从服务器远程下载的保密信息;
(3)限制员工使用便携式记忆装置存储或下载保密资料;
(4)定期收集员工安装的便携式存储设备的计算机日志文件,并查询新设备;
(5)内部文件加入企业水印,避免企业重要信息被不法使用;
(6)限制内部文件打印的权限,如允许打印,需要提供销毁内部文件的说明或工具,并指示员工不要随意丢弃内部文件。
▲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并非越多越好,如果技术方法过于繁琐,反而会影响工作效率,某些员工可能就会采用企业认可方法以外的方式工作,从而使得这些保密手段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2. 注重员工保密教育
对于居家办公人员,企业应告知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保护方式和步骤,提示员工如何识别、正确处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
企业应特别注意提示员工居家办公的风险,鼓励员工在相对安全的私人空间进行工作。必要时,企业可要求员工进行保密自查,并签署保密承诺书。
上述保密教育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数字化办公软件进行,企业与员工之间就保密教育形成的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予以长期保存。
(二)
人员流动中的商业秘密风险防控
面对疫情带来的人员流动,建议企业应当充分做好员工的入职管理和离职管理,从入口和出口严格把关,防范商业秘密的侵权风险和泄露风险。
1. 入职管理
(1)企业在招聘时,应对待聘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核实拟聘员工是否存在违反与前雇主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发生其他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其签署不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2)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应与新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对于新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企业还应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生效条件、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经济补偿等事项。
(3)企业应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确保员工理解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管理的程序及制度,树立保密意识,理解岗位的保密责任。
2. 离职管理
(1)在员工离职时,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告知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注意事项。企业应对离职员工的电脑等设备进行清查,对涉及保密信息的载体及复制品、相关物品进行盘点,督促员工交接保密信息,返还或者按照要求销毁相关载体。在必要时,企业可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约定离职后的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2)企业应当评估是否需要履行与离职员工签署的竞业禁止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3)企业应对员工离职后的去向进行定期追踪,及时发现保密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的线索。
商业秘密知识贴士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常而言,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配方、工艺、算法等信息,如产品设计、实验数据、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等信息,如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客户名单等。
根据上述定义,商业秘密有三大特征:
1. 秘密性
也称非公知性,即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
2.价值性
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价值和竞争优势;
3.保密性
指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聚焦商业秘密保护,我国近年来颁布了多项法律和司法解释,公开宣判多起侵犯商业秘密的高额赔偿案件,通过加大商业秘密立法、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向社会传递出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声音。
▼ 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司法解释 (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