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2、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3、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未列入工资总额中的项目
1.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职工福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4.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5.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6.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薪酬福利结构及风控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只表明月平均工作时间只在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时使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
案例
工资1万,当月工作日有22天(事假1天、参加工会活动1天),法定节假日1天当月实际工作日20天,当月实际计薪日为23天(事假1天、参加工会活动1天、法定节假日1天)正常工作日出勤工资“正算法”:10000÷23×(23-1)≈9565元;“反算法”:10000-10000÷23×(23-22)≈95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10000÷21.75×1天×300%≈1379元;工资总数 9565+1379=109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