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残疾人一共有六类定残标准:“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力残疾。视力残疾主要分“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5)和“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在0.05-0.3之间)。
“听力残疾标准”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听力残疾可分为四级。
“言语残疾标准”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言语残疾可分为四级。
“智力残疾标准”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智力残疾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
“肢体残疾标准”包括脑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脊柱畸形、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等。
“精神残疾标准”分为“重度”、“中度”、“轻度”。精神残疾主要由医生填写“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