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2日,淤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并当场兑现。
原告代某与被告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于2020年6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其支付了10万元彩礼。2021年5月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于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便外出务工,之后一直未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因此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订婚时支付的彩礼10万元。
在庭前调解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称彩礼已经被用于购买家具、床上用品等不愿返还彩礼。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法释理,被告在听了法官的释明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返还部分彩礼,提出购买的家具及床上用品都在原告家,需要减去相应的支出金额,原告也同意被告提出的意见,通过对购物清单的核对,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原告同意被告返还4.8万元,被告当场兑现了返还款项。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详细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