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17 10:00:58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百八条第二款“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根据规定,原则上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但规定了例外情形即被代理的同意或者追认。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实施同一民事法律行为。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利益难免冲突,不免会厚此薄彼,很容易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应当对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加以规制。构成双方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必须既获得被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授权,又获得相对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二是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双方代理权滥用的构成要件虽然《民法典》总则编未在形式上采纳代理权滥用概念,但在实质上规定了四种类型的代理权滥用,即:(1)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2)恶意串通型代理权滥用(3)自己代理型代理权滥用。(4)与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

一、双方代理型滥用代理权构成要件。

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活动属于代理权滥用,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上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实行禁止代理权滥用规则,即法律或者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人不得滥用其代理权,实施损害被代理人权益的代理行为。

《民法典》总则编对于代理人的义务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根据代理制度的宗旨,并参考《民法典》合同编中委托合同部分的规定,代理人应当遵循以下义务:其一,必须为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其二,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三,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其四,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代理权滥用在形式上属于有权代理,但在实质上违背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结合代理人的义务,构成代理权滥用的要件如下:

1、代理人有代理权,该要件是区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关键。

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导致代理行为效力待定。

在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应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需进一步补正双方代理效力:

1、被代理人事先同意。

2、追认。可分为明示、默示以及沉默。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有关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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