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转入私人账户违反什么规定?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17 10:02:07    


为什么高管用私账进行公司收、支款存在刑事风险?如果用私账收款又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私账收公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日常生活中,公司职工职务侵占较常见的情形有“截留货款不上交”、“篡改采购清单”、“虚高货物单价侵占差额”及“使用个人账户冒充公司账户”。前述情形中,职工一般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

然而另一种情况下,高管收取公司营业收入后,又用作公司日常开支,也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股东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因此常常会将某位股东的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日常收支,也因此留下法律隐患。

讲回到文章开篇我们提到的案例,王先生(化名)与陈先生(化名)共同投资一家公司,为了方便,双方同意将王先生的私账用作公司日常收支使用。

后来双方发生争议,陈先生举报王先生涉嫌职务侵占罪。因为年代久远,以及当时并未进行财务做账,王先生难以证明收款是否均用于企业支出,且存在一笔款项用于王先生个人支出,侦查机关据此认为王先生存在职务侵占的故意。

可见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公司财产与私人财产的独立性,以免发生资金混同。

“私账收公款”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条件

尽管“私账收公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该种情况下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侵占对象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所侵占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律上的组织(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还是自然人(如个人合伙),如果是前者,应当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是后者,则属于民事权益纠纷。

因为个人合伙不具备职务侵占的对象条件,在个人合伙中,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因此,个人合伙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属于民事权益纠纷。

(二)检察机关应当证明存在“将公司经营收入用于个人支出”的情形。

私账收款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的,并未改变公司财产的性质,并未侵占公司财产。

但如果检察机关能够查明高管存在将企业收入用作个人支出的情形,则会认为高管存在职务侵占的故意。

实践当中,很多高管贪图方便,直接从私账中“借用”部分公款用作个人开支,并认为只要之后还上这部分的借用资金就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财务记载混乱”、“时间太久”、“交易复杂”等原因,高管往往很难说明该部分资金是否被非法占用。

规范财务管理,高管慎用私账收公款

如因各种原因存在私账收款情形的,高管切勿将私账收取的款项用作个人开支,避免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除此之外,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收、支款项应当明晰和清楚,避免公司资产流失。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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