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表

163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2 07:20:10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注释:

①②③④⑤均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一般档次:

③是指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此处的1年特指的是上一次行为和后一次行为之间的时间跨度,而非两次被处罚时的时间跨度。

⑤是指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严重档次:

①是指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④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在【公通字[2008]36号】与【法释〔2017〕13号】中存在冲突规定,应当以2017年的【法释〔2017〕13号】司法解释为准。

该罪名的罚金部分,如果为一人犯罪则单独计算其犯罪所得的2倍以上,如存在共同犯罪,则全部犯罪人所判处的罚金的总数在犯罪所得的2倍以上。


广州市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检索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量刑主要受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获利和其他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累犯、退赃等)的影响,其中获利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根据上述广州内的量刑检索可知,在容留、介绍人数较少(未达到严重的情形),获利不足2千元或者没有获利的情况下,可能判处6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在容留、介绍人数较少,获利1万元的情况下,可能判处1年左右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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