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是什么?且看西方关于法的本质之解释?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2-14 01:09:56    

前文已经提到,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规范性是指法律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的行为的性质,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即规定人们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应该或必须干什么。法律是怎样的一种规范,其规范性有何特点?


那么关于法的本质,又有何解释呢?我们看看西方人是怎么解释的。

法的本质是相对于法的现象的一个范畴。就是表象与本质的关系。

在历史上,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他们虽然对很多法律现象作出了科学的说明,但在法的本质这一根本问题上并没有作出科学的回答。

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主要有几下几种:

神意论


这个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的解释法的本质问题的观点,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在西方法学史上,这种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奥古斯丁和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在其《神学大全》一书中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神的智慧本身具有法律性质。

理性论

讲到理性阿,大家就会想到伏尔泰、孟德斯鸠等一派欧洲的启蒙思想家们,说到这而孟德斯鸠啊,就得提到自然法学派,前文已经讲到,详见前文什么是自然法学派?有何影响?

咱也知道欧洲经历了一段黑暗的中世纪时期,教会占据统治地位,垄断教育,宣扬禁欲,而佛罗伦萨等地的工商业新起,新兴的资产阶级有钱了,需要扩大生产,需要消费,追求现世的享受,加之拜占庭帝国灭亡,大量学者带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经典来到欧洲。那段时间,又有黑死病,也就是大规模鼠疫,大家都想着,先过现实生活的好日子吧,指不定哪天嗝屁了呢?于是便有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

在启蒙运动时期,启蒙思想家们主张理性,平等、自由...所以啊,理性论这一学说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在西方法学史上,首先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理性的是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他们认为宇宙由理性构成,自然与理性是等同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基础。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也指出:法是最高的理性,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之时,就是法律。

洛克

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也将法的本质归结为人的理性和本性,其中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

命令说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是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英国功利主义法学鼻祖边沁也说过:“法是国家行使权力处罚犯罪的威吓性命令。

国王

命令说的代表人物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约翰·奥斯汀。他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法律的显著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命令,每一个法律和规则都是命令,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和规则是命令的总和。

民族精神论

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在《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精神的加强而加强,最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德国


社会控制论

美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罗斯科·庞德

此外西方还有“公意论”、“自由意志论”、“正义论”等其他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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