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弟公司最近在裁减员工,我能明显感觉到他对公司在裁员问题上处理方式的不满。明明可以拿出经济补偿金来和员工协商解决用工问题,公司却偏偏要上演良弓尽,飞鸟藏,走狗烹的寒心剧情。
其实表弟的遭遇大多数人都遇见过,用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逃避经济补偿义务,经常无所不用其极,有的员工忍气吞声地默默承受了,有的员工想维权却不知道怎么和用工单位去谈?

那么对于用人单位强势裁员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该怎么向公司主张合法权益?
首先,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把工作年限设定为N,把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设置为S。(N与S与经济补偿金有直接关系,法律规定N每满1年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S大于该地平均工资的3倍时,按照3S的数额支付,且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通常会用到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一、常用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N*平均工资S;(俗称补偿“N”)
适用情形:
(1)员工被迫离职
-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单位提出解除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
- 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
-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3)单位经济性裁员
- 用人单位破产重整的;
-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二、代通知金=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俗称补偿“N+1”)
适用情形: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解雇,并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额外按照上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工作年限N*平均工资S(俗称补偿“2N”)
适用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通用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
以上即是劳动者可以拿到补偿的适用情形。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主动及时地申请仲裁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些公司会以各种说辞让劳动者主动辞职,但一定记住:不要随便填写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若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再主张补偿或赔偿就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