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一项特殊权益,然而生活中经常出现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为休产假问题发生纠纷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女职工更关注休产假期间的生活来源问题,而用人单位更关注用工成本问题。
一、产假工资的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可见,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是不能低于其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的,而且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生育期的女职工的。
二、产假工资的发放形式
实践中,有些单位会以生育津贴等形式来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社保部门对于女职工的一项保障性措施,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社保部门会报销其生活费用。对于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法律规定女职工只能选择较高的一种。
三、产假工资的领取方式
用人单位一般通过两种形式来发放产假工资,一种是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待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后,再一次性发放给女职工;另一种是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只支付很少的一部分工资,以保障女职工的最低生活来源,待生育津贴报销下来后,再将差额一次性补发给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