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应时代发展,国家关于人权保护也在不断增强,下面从肖像权的保护简单谈一谈。
《民法通则》(已废止)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通意见》(已废止)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 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规则,法无禁止即可为,以上规定在营利的时候使用公民肖像,需要经得公民同意,那么是不是说除此之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话就可以使用呢?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个规定是不是跟物权中的所有权类似,是一种完整的排他权利,权利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许可(处分)的权利,与之前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公民”改成了“自然人”;第二,删除了营利为目的。
这个变化跟时代的发展有着重大关系,我们现在处在一个信息发达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文字作者,每个人都可能是摄影者,文字图片的网上上传分享可以迅速飞扬海内外,所以我们有时候也说细说这是一个没有隐私秘密的时代。举例子来说,有时候发生了一件不太好的事情,当时报道出来并没有配图片,后来就不知道怎么回事儿传的传的就开始有了文字图片,“江苏女辅警敲诈多名公职人员案”,此案中如果媒体中宣传的照片不是本人,那么根据新的规定,当然侵犯肖像权,并且涉嫌侵犯名誉权,那么即便是本人,是不是这样的直接使用肖像是不是也侵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即便“女辅警照片”系“本人”,也不得随意发表,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中,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
《民法典》1020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从以上规定来看的话,就是说对于自然人的肖像使用,规定的特别严格:
第一,原则上使用肖像,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第二,在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在必要的范围内,在为公共利益环境,不可避免地,为维护肖像权人权益情况下,可以不经同意,限定不经同意的情况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