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暴力阻碍民警执法可能获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修改,该条增设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该条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中的依法执行职务则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务的活动。该罪名中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捆绑、殴打等;“威胁”则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破坏名誉等相威胁。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吵闹、谩骂或不服从管理等,不致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种行为可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该罪。
此外,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不需要造成伤害后果。如某人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后又与依法执行公务的交警发生争执,推搡拉扯中致使该交警下颚软组织损伤,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但仍被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处以拘役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根据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此外,如前所述,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需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妨害公务罪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可知,上述新闻中张某的行为阻碍了民警依法进行职务活动,主观故意明显且在接受讯问时悔过态度不端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且具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性。目前,张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 不入刑仍可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因此,即使根据具体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上述新闻中的女大学生张某的行为即使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仍将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受到警告、罚款及10日以下拘留等不同类型的相应治安管理处罚。
3 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作为一种典型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其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不容小觑。下列这些行为都属于妨害公务行为,不仅很可能受到治安管理的相应处罚,甚至很有可能遭遇刑法的严惩。
最为典型、频发的包括:酒后驾车拒绝或阻碍交警的酒驾检查及借酒劲袭警,躲避检查、强行冲过检查点;在发生冲突纠纷时,对前来处理的警察实施暴力、威胁或拒不配合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冲撞拦截执法车辆、冲撞执法人员以抗拒、逃避执法;将执法人员锁在屋内以阻拦执法等。
在一真实案例中,徐某涉嫌非法倾倒垃圾被城管工作人员发现后,拒绝停车检查并冲撞拦截执法车辆,致使5辆执法车不同程度受损。法院最终结合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还有一起是,私建微信群发布执法车辆信息,同样构成妨害公务行为:王某为使自己营运的违法车辆逃避公安、交通等部门检查,驾车跟踪执法车辆并将信息发布在微信群内,向其他违法车辆通风报信,阻碍执法,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另外需注意的是,能够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并非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一种。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下几种行为同样会构成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