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记得为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0 10:16:25    



近年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房屋买卖、租赁、继承、借款等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在诉讼中发现,购房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事人为了省去过户费及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费用等原因,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房屋产权不明产生争议或因登记不动产权人涉诉房屋被查封,产生一系列的矛盾纠纷。来看以下三起案例——




【案例一】

博爱县人民法院在对一起执行异议审查案件中,案外人米某认为法院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房产系其所有,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米某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仅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法证实房产的权属,故其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


我国《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因此,办理房产登记的首要好处就是可以明确房屋所有权,让房产的归属处于确定状态,不受他人或单位的限制和干涉。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自由交易,合法享受房屋交易带来的的各项利益。



【案例二】

博爱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案外人)逯某主张法院所查封的房屋系其本人所有而非被执行人财产,其主张自己在房屋中居住多年,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又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房屋系其合法所有人,遂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被支持。


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群众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居住多年的房屋即拥有了房屋所有权。但由于物权属于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因此原则上必须以登记的方式进行确认。故办理房屋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才是维护房产安全的重要方式,需要每个人予以重视。



【案例三】

在博爱县人民法院办理的另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案外人段某主张其与被执行人孟某存在借贷纠纷,通过抵债方式取得了涉案房屋,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


房屋权利的变更必须予以登记。房屋作为现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常常会发生房屋的流转交易,房产证书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则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未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则不能因此设立抵押权”。



【法官说法】


房屋是我们安居乐业的保障,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建议您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为您的房产增添一份法律保障。


同时,法官对未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进行了风险提示——


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不动产物权是否生效关键要看是否经过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好处:不动产权证书是国家依法确立、保护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拥有不动产权证书,意味着您对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避免房屋被侵占或者非法占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所有人可以对房屋自由行使权利,如买卖、租赁、抵押、继承等,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限制和干涉,也可以避免产权纠纷。


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后果:未及时办理或者不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者,行使各项权益时容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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