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签订上市对赌协议是否可提前回购?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24 08:01:49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投资方式:投资人通过增资控股的方式认购A公司的股权,支付相应价款,A公司又持有B公司的股权,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投资人对B公司的间接控股。

同时投资人和A公司、B公司同时签署协议,约定几年内B公司需要完成上市,如果上市成功则投资人按照间接控股的数额享有收益权利,如果上市不成功则B公司会对投资人的投资进行回购,返还本金和6%的基础利息——这是一笔看似不会亏损的买卖。

一、投资模式分析——风险与收益并存

这种投资方式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俗称以公司上市为条件的对赌投资,只是认购时的协议有可能成为《增资扩股协议》也有可能是《原始股认购协议》等,各家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最终投资表现形式。

“投资”就意味着风险与收益成正比。这种模式下投资人的收益确实可观,一旦B公司成功上市所持股权的价值将成指数上升。但是风险就在于很有可能几年后,投资人会发现B公司无法上市,同时A、B公司名下已经没有了财产。

二、如何预防风险——关注承诺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满足上市条件即可提前诉讼解除合同,要求退还投资款

比如B公司约定2023年完成上市,无法完成则回购投资人的股权,那么很有可能到了2023年有一大批投资人进行诉讼,此时B公司破产下,投资人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失。

所以,投资人想要得到保护,必须提前发现B公司无法上市,通过《民法典》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前诉讼,要求B公司提前回购。

三、什么是预期违约?公司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在类似案件中发现B公司根本不可能在2023年完成上市工作,那么投资人就可以提前进行诉讼,不需要等到合同约定的2023年再起诉。

这是因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明确对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要求连续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如果2020会计年度B公司无法达成净利润超过3000万元的“目标”,那B公司就已然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上市成功——因此,投资者在2020年度会计情况出台后就可以着手诉讼B公司要求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最常适用的就是有关净利润的规定来提前解除对赌,其中除了净利润还有一些其他条件,如果承诺上市公司不满足要求投资人同样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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