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判决
(1)适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
(2)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比如,甲诉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乙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漏判了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对于这一错误,法院可以作出补充判决。对于原判决和之后的补充判决,当事人均享有上诉权。
(3)部分先行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2. 民事裁定
(1)主要适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少数实体问题。
(2)民事裁定的具体适用范围:撤销仲裁裁决;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止或终结诉讼;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保全与先予执行。
比如,甲与乙因一套古董茶具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茶具的所有权人是甲,遂判令乙在30日内将其占有的茶具返还甲。在裁判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书中错将30日的履行期限写成了300日,此时法院应当裁定补正错误,并将该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即甲和乙。
3.民事决定
(1)主要适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其功能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保障法院公正、顺利的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2)适用决定的主要情形:回避;拘留、罚款等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申请法院顺延期限;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等。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的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所具有的确定效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1)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就不得以此法律上的事实提起诉讼或提起上诉。(2)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得争执,不容改变。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到该判决内容的拘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判决内容相反的主张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