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带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它与我们传统的民商法不同,有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负责执行法律。
凡是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执行法律。
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由专门机构来实施,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实际上由哪个部门来实施是有争议的。在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我们可以把这个规定称为双层次多机构的反垄断法体制,即在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由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工
根据2008年7月和8月先后公布的国务院有关机构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分别负责相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反垄断司法解释
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我们传统意义上来讲,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是在本国管辖的范围内适用。但是反垄断法在这个方面比较特殊,它有域外使用的效率。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那些在本国以外发生的而对本国市场有影响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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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在1945年的一个判例中首先确立域外使用,在当时明确确立了效果原则。这一原则确立以后,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反对抗议,甚至采取了法律上的对抗措施。
后来有了两个方面的发展,一方面是越来越多的国家效仿美国,使用反垄断法域外使用的制度;另外一方面美国自身对域外使用加以必要的限制。
所以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也都规定了这样一个制度。在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也确认了这样一个制度。
《反垄断法》在总则第2条中也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