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工龄对应带薪年休假天数是多少?“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理解?

26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11 14:18:56    

上篇文章总结了单位规定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12个月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合法,以及只要满足连续工作12个月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何理解。今天接着上篇文章继续给大家总结:用于计算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累计工作时间”具体如何理解,以及不同工龄对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具体是多少?


一、计算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时用到的“累计工作时间”具体如何理解?


前面提到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2个月”,强调连续性。而计算具体能休多少天带薪年休假时,就不用考虑连续性问题了,只要把中间中断的时间扣除,计算累计的实际工作时间总和就行。

比如:北京规定只要员工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满足带薪年休假条件。在计算累计工作时间时即使中间有中断也不影响,只要扣除即可。2017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8条提到:“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所以,在计算带薪年休假时,用“连续工作时间”是否满12个月来判断员工是否满足带薪年休假资格,用“累计工作时间”来判断员工所享有的具体带薪年天数是多少,二者各有用处。


二、不同工龄对应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具体是多少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提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综上,“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工龄”)是从咱们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日起算到现在的总工作时间。据此,员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分为5天、10天、15天三种,具体来看:总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5天;总工作时间在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天;总工作时间在20年以上的,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天。


三、容易混淆的几个常见问题:


1、带薪年休假是员工的法定福利待遇,除非员工本人同意放弃,否则单位不可剥夺。且即便员工放弃休当年的带薪年假,单位仍然需要将未休年假按照300%的标准折算为工资后补偿发放给员工。

2、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当年休完,如果员工没主动申请休,单位应当主动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很多单位规定带薪年假过期不休自动作废这是违法的。如果确实没时间休,经员工同意,可以跨1个年度放到下一年继续休,或者将未休天数按照300%折现后发放给员工。

3、带薪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等法定假期或员工享有的产假、陪产假等福利假期相互独立,不可互相冲抵。但带薪年休假与病假、事假等员工因个人原因的假期可以互相冲抵,但需要员工本人申请并确认同意。

4、是否能休带薪年休假只要看是否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员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都是有权休带薪年假的,这是员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享受的权利,单位自定设定任何限制性规定都不合法。


综上,今天给大家总结了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天数以及如何理解“累计工作时间”。关于带薪年休假,实务中存在很多问题,如有需要,可以在百度搜索查阅我的专栏《第二十四章 带薪年休假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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