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存标的物,但是标的物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如何实现提存?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13 00:21:33    


【引言】

提存是指当事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法院或者其他依法指定的第三方保管,以保障标的物的安全和完整,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行为。提存有利于防止标的物的损失、毁坏、灭失或者转移,也有利于避免标的物引起纠纷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提存的对象是标的物,即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财产或者其他物品。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票据、债券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标的物都适合提存。

有些标的物由于其性质、特点或者价值,不宜提存,例如易腐烂、易变质、易损坏、易消耗、易泄露机密、危险品等。那么,如果需要提存这些不宜提存的标的物,应该如何实现提存呢?

【案例描述】

小张是一名软件工程师,他为一家互联网公司开发了一个创新的手机应用程序,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该公司支付给小张开发费用和版权费用。

但是,在小张完成开发并交付给该公司后,该公司却拒绝支付小张任何费用,并且擅自将小张开发的程序上架到各大应用商店,从中获取了巨额收益。

小张感到很气愤,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和合同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小张开发费用和版权费用,并停止侵权行为。在诉讼过程中小张担心该公司会继续使用他开发的程序,并可能对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从而影响他证明自己的原创性和权利主张。

他向法院申请了提存他开发的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但是,该公司反对小张的提存申请,认为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商业秘密,如果提存给法院或者其他第三方保管,会造成该公司的重大损失,并可能泄露给竞争对手。

同时,该公司还认为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因为它们是电子数据,无法实体交付和保管,也无法确定其数量和质量。

【法院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提存财产或者其他物品时,应当提交与诉讼请求有关系并且需要保全的证据。”

小张作为原告,在申请提存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这些电子数据与他的诉讼请求有关系,并且需要保全。

经审查小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他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证明他是程序的开发者和版权人,以及他应当获得的费用和权利。他开发的程序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证明他的程序的原创性和特征,以及他的程序与被告上架的程序的一致性。

被告上架的程序的截图和下载链接,证明被告使用了小张开发的程序,并从中获取了收益。被告对小张提出的支付费用和停止侵权的要求的拒绝函,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小张权益的行为和意图。

根据这些证据,法院认为小张申请提存的电子数据与他的诉讼请求有关系,并且需要保全。因为如果不提存这些电子数据,可能会导致小张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或者被告可能会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从而影响诉讼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提存财产或者其他物品时,可以决定提存。”

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存小张申请提存的电子数据。经审查,法院认为有必要提存这些电子数据。因为这些电子数据是与诉讼请求有关系并且需要保全的标的物,而且这些电子数据也是可以提存的物品。

虽然这些电子数据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宜提存的物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

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对这些电子数据的提存。具体而言,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将小张提交的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复制到一个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并将该设备交付给法院或者其他依法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要求被告将其使用的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复制到一个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并将该设备交付给法院或者其他依法指定的第三方保管。要求被告在其使用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安装一个专门用于监控和记录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变化情况的软件,并将该软件交付给法院或者其他依法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要求被告在其使用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上设置一个专门用于存放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副本的文件夹,并将该文件夹交付给法院或者其他依法指定的第三方保管。

通过这些方式,法院可以实现对不宜提存的物品——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的提存。同时,为了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限制对提存物品进行查看、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要求对提存物品进行查看、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承担相应责任。在必要时,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提存物品进行鉴定或者评估,并要求该机构遵守保密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了小张申申请提存的电子数据的请求,并采取了相应的方式和措施实现了提存。法院认为,这样做既能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目的。

【焦点争议】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是否属于标的物?是否可以申请提存?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是否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如果是,应该如何实现提存?提存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是否会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如果是,应该如何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

【律师观点】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标的物,可以申请提存。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存与诉讼请求有关系并且需要保全的财产或者其他物品。”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是小张开发的程序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小张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合同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不提存这些电子数据,可能会导致小张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或者被告可能会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从而影响诉讼结果。因此,这些电子数据与小张的诉讼请求有关系,并且需要保全,符合提存的条件。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但是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提存。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宜提存的物品,包括易腐烂、易变质、易损坏、易消耗、易泄露机密、危险品等。”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电子数据,无法实体交付和保管,也无法确定其数量和质量,因此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保全。

根据同一条规定:“不宜提存的物品,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对这些电子数据的提存。前面已经介绍了法院可能采取的几种方式,例如复制到可移动存储设备上、安装监控软件、设置文件夹等。

提存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可能会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但是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

因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过合理措施加以保密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可能包含了被告公司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如果提存给法院或者其他第三方保管,可能会被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公众,从而损害被告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属于商业秘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这些电子数据进行提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提存财产或者其他物品的,法院应当妥善保管,并保守商业秘密。”

法院在提存这些电子数据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前面已经介绍了法院可能采取的几种措施,例如限制查看、复制、修改、删除等操作的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或者评估等。

【结语】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标的物,可以申请提存。提存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属于不宜提存的物品,但是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提存。提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标的物的安全和完整。

提存程序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可能会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但是可以采取措施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提存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权利,以保护商业秘密和促进诚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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