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9-11 08:46:22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全体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人民的宪法”由此诞生。经过长期的斗争和努力,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身权益、遵循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

“五四宪法”中国家主席有两项非常醒目和重要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第四十三条。


1965年,国家主席刘少奇召集最高国务会没

八二年修改宪法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改革和完善国家制度,必须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实行党政分开,确立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那么,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应由谁来统率呢?

当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

大家认为,1954年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是合适的,后来的两部宪法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制定的,取消国家主席,规定由党的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混淆了党与国家的关系,主张在恢复1954年宪法中国家主席的设置的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对内统率武装力量。

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讨论,1982年春,中央决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即国家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武装力量的建设,由国务院领导和管理。这一重大决策为在宪法中奠定什么样的军事制度指明了方向,并在1982年4月初被写进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

同时,中共中央又向全军发出 《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在军内逐级传达和解释。

为什么要将军队纳入国家体制呢?通知说,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所直接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同时就是国家的军队,这是没有任何矛盾的。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应当有所规定。同时指出,1978年宪法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没有规定军队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从国家体制看,是有缺陷的。

为什么不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通知说,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在当时是适当的,因为那时国家主席同时担任党中央的军委主席。但是从长远看,这两个职务并不一定都由一个人担任。如果仍然采用1954年宪法的规定,就可能会名实不符而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很大困难。

现行宪法即“八二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颁布,“八二宪法”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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