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之转移登记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8 17:30:41    

转移登记是指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不动产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作价出资(入股)、增减共有人、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所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

一、申请主体:转移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和受让人。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具有不动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让人是指在不动产交易、赠与、继承等情况下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转移登记的程序:

1、申请:不动产权利人和受让人双方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转移登记申请材料。例外:继承、受遗赠、生效法律文书等情况,可以单方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发生变动的材料(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不动产权属证书、税费缴纳凭证和其他相关文件(如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

2、受理: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3、审核、登簿:登记机构应对申请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身份和权利的来源,并与不动产登记簿不冲突,不存在不予登记的事项的,应及时记入不动产登记簿

4、缴费领证:申请人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后,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内容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转移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最常使用的登记类型。它关系到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受理、审核。在转移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登记机构应按照合理审慎的原则完成登记,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登记机构登记错误,造成其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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