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郑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天津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继承纠纷
请求事项
依法允许证人王某(身份证号×××××××)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立案受理,并拟定于×年×月×日开庭审理。
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申请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某某
×年×月×日
附件:
一、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证人联系方式:郑某,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