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种情况,当事人报案交警还会受理吗?有什么救济途径可循?
事后报案案件是指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义务及时报案、保护现场,但可能为抢救伤者或是缺乏常识,致使事后报案,现场遭破坏。
那么遇到这种情形的,当事人报案交警还会受理吗?有什么救济途径可循?
对此,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没有及时报案,这确实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事故责任造成一定困难。
因此,对于事后报案的:
第一,当事人要提供证据或案件的线索,交警才能查询当事人和证人,核查事故地点的道路情况、车辆情况,证明事故的真实性。
第二,如果事故真实存在,交警会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如果因为事后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缺失,交警无法查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事故成因,交警就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证明会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可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点击阅读:《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效力》)

第三,如果经核查也不能证明事实存在或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交警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四、交警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时间是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