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制度。
1、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只是在一个时间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按照标准工作制的时间进行计算,可以计算出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为: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月不超过166.64小时,每季度不超过500小时,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
具体在周期内计算工作时间时,要以每日8小时为基准,按照周期内的日历工作天数来计算本周期内的总的工作时间。
那么,是不是只要在一个周期内总的时间不超过就可以呢?
比如,在周期内有些时间每天工作20小时,有些时间工作5小时,周期内未超过。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可以的,虽然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也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进一步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2、哪些人员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将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可以节省用工成本,是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呢?
并不是,法律对适用人员有严格限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以下三种情形: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可以随意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吗?
以上几类人员是不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就可以实行了呢?
不是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此外,经过审批后,并不是此类员工就当然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时,具体到某个员工还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4、申请不定时工作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要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申请时要满足哪些条件,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具体规定需要查询各省市的操作细则。
以笔者所在江苏省为例,其《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八条规定: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