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合同法》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况下,第5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作出了重大误解;(二)在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时不公平,使违反合同的真谛进入对方,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的,明显不公平等情形和撤销请求,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协议符合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的,经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因被告原因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可以同时判决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赔偿。”
最高法院发布了10个参考案例以及行政协议,案例5涉及撤销行政协议。
一、案件基本能情况
家住江苏仪征市的王某,年近70岁,由于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本地执行协议的移动他们的房子迁入范围在2017年因为补偿不被共识和举措达成,王还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为了加快搬迁进程当年8月4日早晨,拆迁公司到王某家讨论补偿事宜。直到第二天早上凌晨1点半左右,王某才在补偿协议和拆除通知单上签字。4个小时之后,也就是凌晨5点半左右,王某被送到医院,入院诊断描述提到 “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半个月之后,王某才出院。
王某认为签订搬迁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受到胁迫,不得已才签订的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对方签订违反受害方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合同有权要求撤销,本案中,被告在拆迁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虽然与使用暴力和胁迫,但考虑到时间王拆迁人员没有直接证据在八月的夏天正在谈判中,王某有近70岁,从早晨直到磋商延长至第二天1:30左右,时间跨度长,综合各种因素,王某是确保在协议签订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举动,此外,违反由于行政程序的原则,拆迁方最后被法院撤销被告房屋拆迁协议。
三、案例总结
我们可以对案件进行梳理,具体来说:一是炎热的夏季,搬迁老人近70岁,采取连续“沟通”无疑是一种胁迫;二是王某在凌晨5点多就入院,说明拆迁方长期“沟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结果,再加上入院有“多处软组织挫伤诊断”,从常识上看,在签订协议时,王某说的是签订搬迁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协议符合合同规定的法律可撤销。
虽然拆迁补偿协议具有行政行为,同时也体现了合同的一般特征,作为合同当事人合意的产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的体现,签约与否,纯粹是自愿的,如果应激因素掺杂,它违背了合同本身的初衷。
在实践中,大多数征收具有公共利益考量的特点,被征收人不会拒绝征收,但征收不能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这通常是以征收的补偿金额来衡量的,征收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可获得利益的直接体现。要保证征收的合法性,就必须保证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由于欺诈和胁迫的困难,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不会发现欺诈和胁迫的情况。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因欺诈、胁迫举证困难,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不会认定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