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对于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补充鉴定。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刑事侦查阶段哪些情况下应当补充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鉴定意见经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以下5种:
1、 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遗漏了鉴定内容,而且非常明显,则原来的鉴定意见需要修正。
2、 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发现了新的政务,而且对鉴定有影响,就需要把新证物对鉴定意见的影响考虑进来。
3、 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在有新的鉴定要求的情况下,补充鉴定成为必须。
4、 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鉴定没有起到应有的意义。
5、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兜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