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干了20天说走就走工资咋办?企业如何合法应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1-26 08:01:37    


急辞工

所谓急辞工,一般是指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就突然辞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辞职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正式劳动者30天且要求书面通知,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即可),但现实情况是很多劳动者并没有等满这30天(试用期3天)即辞职,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不少麻烦。

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又没有对“急辞工”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请求赔偿。

但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前辞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且很难证明,很多用人单位直接“一刀切”地规定了劳动者提前辞职直接扣一个月的工资,简单粗暴但却可能违反劳动法,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合法地处理急辞工呢,具体还得分情形讨论:

员工急辞工的类型

1、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劳动者合法提出急辞工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一般违法行为(如不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只需通知一声即可离职,且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连通知都不用通知就可以走人,也就是俗话说的“你不仁在先,休怪我不义”。

在这种情况中劳动者不仅可以即时辞职,还可以依法要求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更别说还要扣工资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急辞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只需依法履行提前通知手续就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以用人单位批准为前提。而本文所称的“急辞工”,就是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行为,本质上是违法的,但该条文只规定了义务,却没有规定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但要以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索赔前提和范围

1、索赔条件

通过上文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我们可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的前提如下:

(1)劳动者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即劳动者未按法定时间提前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举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具体的金额。

(3)损害事实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一点的举证责任也是在用人单位。

必须符合以上前提,用人单位才有权请求劳动者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有哪些损失可以请求赔偿呢?

2、索赔的范围:

•违约金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经济损失部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根据上面所引用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急辞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的赔偿损失的主要有四项,即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费用(比如猎头费)、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这个通过服务期条款约定违约金)、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实务中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依据往往是第三项,即劳动者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但事实上该损失在实务中往往难以有证据证明,如仅仅是主张车间的一个员工提前走了,造成了生产量减少,从而导致订单完成不了,因而有损失,这样的理由一般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大多数仲裁员和法官认为,如果劳动者的岗位操作是需要特殊技能的,员工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且有证据证明相应的损失,该笔损失才会被支持,如工作岗位是飞行员,员工提前辞职给用人单位的排班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临时从别的单位抽调借用飞行员,由此额外多支付的费用,该笔费用即可被作为损失而被支持。

劳动者急辞工,用人单位除了可以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另一项可以要求的就是已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限缩得很小,合同中只有服务期条款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而竞业限制条款是在员工辞职后才发生作用的,在急辞工中适用违约金最多的还是服务期条款,但适用服务期违约金条款也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劳动合同中必须得事先约定,且用人单位已实际为劳动者支付各项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且违约金的金额法律也有限制,不得超过劳动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能否提前约定急辞工违约金?

林某于2013年11月26日入职某公司,在财务部门从事“网管/数管(岗位)”工作,且签订了《干部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工作时间三年。另外,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如无法定理由单方面接触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损失程度依法赔偿。并且约定无法确定经济损失数额的按照一个月月平均工资进行赔偿。

2014年5月,林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认为林某离职突然,对公司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林某向公司支付赔偿金4499.59元。

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林某擅自离职而有实际损失产生。虽然本案中双方事先约定赔偿数额,但不符合赔偿损失的属性,该约定的实质属于事先约定违约金。前文说到合同中只有服务期条款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违约金的前提。故最终二审法院也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

由于实务中对员工急辞工的直接经济损失认定较难,很多用人单位都直接“一刀切”地规定员工没有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急辞工的,当月工资不发或者扣除部分工资的规定。但根据上述案例所体现的裁判规则,这种一刀切扣除工资以赔偿损失的规定,实则上就是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由于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有严格的限制,故此项约定实则上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仍应证明因劳动者急辞工给自身造成的损失,才有权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如何正确处理急辞工?

(1)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辞职赔偿损失的条款,如果有提供专业培训的,也应约定服务期条款。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网上有很多模板,在此就不赘述,约定提前辞职赔偿损失的条款可以参考以下模板:

乙方(指劳动者)提出离职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或未与甲方(指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提前离开单位,乙方须承担赔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①用人单位为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③因乙方提前离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甲方可直接在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除上述费用。

(2)将员工急辞工的行为与用人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比如当员工急辞工时,当月就只发基本工资,不发绩效工资,同时要注意合理地将员工提前离职的行为融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3)在有确凿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损失后,要如何要求劳动者支付损失呢?具体可有以下几种途径:

①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②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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